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科技工作上水平、出特色、创效益,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奖励分设科研项目立项奖、鉴定成果奖、获奖科技成果配套奖、应用成果推广奖、论文奖、著作及译著奖、专利奖、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奖。
第三条 奖励的科研立项、论文或成果等均须以湖北医药学院或湖北医药学院附属XX医院为作者单位。所有奖项除SCI、SSCI、AHCI、EI、ISTP收录论文外,均只奖励奖项负责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二章 科研立项奖
第三条 凡获得校外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均可获此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规定如下:
(一)国际合作或国家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20%予以奖励;
(二)部委、省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2%予以奖励;
(三)厅级、市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8%予以奖励;
(四)横向项目(主要指企业资助或委托的课题),按资助经费的20%(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予以奖励;
第四条 科研立项奖分两次发给项目负责人,奖励办法如下:
(一)获资助项目经费到帐后,先奖励50%,项目结题后,再奖励50%;
(二)立项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参与工作量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条 设优质结题奖。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完成较好,且被国家基金委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为“优”的项目,学校给予优质完成奖,每项奖励10000元。
第三章 获奖成果配套奖
第六条 成果奖指人民政府颁发的奖励,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如下:
(一)国家级奖: 200%配套奖励。
(二)省部级奖:一等奖200%配套奖,二、三等奖100%配套奖。
(三)厅局级奖:一等奖 5000元/项,市级二等奖 2000元/项,市级三等奖1000元/项。
第七条 本奖励只针对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成果多渠道重复获奖者,只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和中华医学科技奖对照省部级奖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章 鉴定成果奖
第八条 鉴定成果是指经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完成鉴定,已在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成果。奖励办法如下:鉴定成果(国内领先以上水平):500元/项。
第五章 应用成果推广奖
第九条 应用科研成果进行转让或推广后,学校从转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80%,用于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转化的,可将股权的80%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教师承担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在鄂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80%。
第六章 论文奖
第十条 凡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开出版的最新版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开出版的最新版本《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被《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Arts and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EI)、《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如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SCI、 SSCI、AHCI收录论文根据影响因子(X)大小分段奖励(非论著减半):
1、X<1的论著:奖励3000 + 1000X元;
2、1≤X<5的论著:奖励3000 + 3000X元;
3、X≥5的论著:奖励3000 + 5000X元;
4、《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著:每篇奖励20万元。
(二)EI、ISTP收录论著:2000元(非论著减半)。
(三)指定优秀期刊论著:1000元(非论著减半)。
(四)中文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论著(非指定优秀期刊):300元(非论著减半,少于1000字的论文100元)。
(五)《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非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省级党报理论版论文:300元
第十一条 中文以及中英文重复发表的论文,只按最高等级奖励。
(一)SCI、SSCI、AHCI收录情况及影响因子(X)以中国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的检索结果为准。
(二)部分SCI收录期刊论文降级奖励,部分核心期刊及统计源期刊暂不予奖励(见网上公示名单)。
(三)重复发表的论文的认定:论文内容重复30%以上,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和鉴别,确认为重复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七章 著作、译著奖
第十二条 凡在优秀出版社出版且有正式书号的教材、专著、编著、译著(10万字以上)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在其他出版社出版且有正式书号的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奖励按此标准的70%执行。
(一)国家规划教材主编(限第一主编),10000元;
(二)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5000元;
(三)国家规划教材编委及编者,2000元;
(四)学术专著, 10000元;
(五)编著、译著主编(限第一主编),5000元;
(六)编著、译著副主编(限前三名), 2000元;
(七)编著、译著编委及编者, 500元;
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译著或教材,不予奖励;第二主编按第一副主编计,其他依次类推;多位本校人员参加同一著作编写,且由本院人员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则按本院编写人员中最高任职的奖励标准奖励给编写小组(有主编则不计副主编,无主编时按副主编计),由编写组再进行二次分配。
注:(1)优秀出版社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最新公布的优秀图书出版单位(详见中国图书出版网(http://chinabook.gapp.gov.cn)。被奖励作者需向科技处提供二本样书供审核,其中一本交学校图书馆留存。
(2)国家规划教材仅指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出版的本科及研究生教材。
(3)再版教材按上述标准的20%执行。
(4)再次印刷教材不再奖励。
第八章 专利奖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
(一)发明专利 3000元/项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项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项
注:专利权必须属湖北医药学院或湖北医药学院附属XX医院所有。
第九章 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奖
第十四条 经校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术讲座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奖:
(一)校内学术讲座奖:高级职称或博士200元/次;其他职称100元/次。
(二)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专题报告奖:500元/次。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SCI、SSCI、AHCI、EI、ISTP收录论文奖励:
(一)第一作者署名单位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即署名双单位我院排名第二位),按标准的1/2奖励;为第三完成单位时,按标准的1/3奖励。
(二)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都是湖北医药学院或湖北医药学院附属XX医院教职工时,各奖励50%。
(三)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湖北医药学院时,仅奖励本单位教职工为第二、第三的作者,如该第二、第三作者署名双单位且我院排名第二位时,按该标标准的1/2执行,如第二、第三作者均为本单位职工时仅奖励排名第二者。且影响因子10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著,奖励10000元),影响因子5-10的给予2000元奖励,影响因子1-5的奖励500元。
(四)对仅通讯作者是湖北医药学院者,奖励50%(如果两人并列通讯作者,排位第一的按本条例标准的50%奖励,排位第二的按本条例标准的30%奖励)。
第十六条 多位本单位作者参与同一成果时只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由其进行二次分配。如果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非我校人员,则直接由参与者个人领取)。若第一作者为学生,其奖励由其导师领取并负责分配。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有条例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